-20-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和岗位协议;(三)教职员工岗位聘用类别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第五十九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薪酬调整、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第六十条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正当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并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培养项目;(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六)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以及医疗等各种保险待遇;(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其他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21-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八)就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一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第六十二条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第六十三条坚持立德树人,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二)认真学习,不断提升“双师”素质和业务水平;(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四条学校为教职员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保障、创设必要的条件。第六十五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教职员工给予纪律处分。第六十六条学校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
-22-员工提供必要的救助。第六十七条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第六十八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的实际需要,通过派遣、返聘、特聘、兼职等方式聘用的相关人员,其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约定。第五章保障和服务第六十九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多层面筹措办学经费,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经费、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学校尊重捐赠方的意愿,对各项捐助经费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七十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经济责任制度。第七十一条学校建立财务监督体系,建立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察制度等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第七十二条学校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
-23-险,保障资金安全。第七十三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和绿色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七十四条学校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学校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拥有的资产具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第七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第七十六条学校建设优化图书情报、档案资料、校史、医疗等公共资源和服务平台,为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等提供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第七十七条学校加强智慧校园建设,搭建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升校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第七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校园安全稳定。第七十九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后勤管理服务体系,引入市场机制,推进后勤管理现代化、信息化、专业化、精细化,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环境。
-24-第六章外部关系第八十条学校坚持协同创新,积极开展与政府、行业、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院校的合作,增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能力;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促进学校的发展。第八十一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引进和借鉴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师资交流、学生交流、学分互认、课程互通等形式的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第八十二条学校设立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和培训机构,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开展职前、职后多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第八十三条学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评价,定期发布人才培养质量报告,接受举办者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办学的监督。第八十四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第八十五条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学校改革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的代表和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以及学校邀请的其他
-25-代表组成。理事会按其章程运行。第八十六条学校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其前身各个时期工作或学习过的人员。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事业发展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校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七章学校标识第八十七条学校校训为“尚德明责,笃学强能”。第八十八条学校校标以中英文校名环绕,中间图案为学校英文简称“NCC”标志,设计成“校门”的抽象形态。寓意着:大学作为培养专业人才的重要基地,进入校门和走出校门是大学生涯的一大象征;宁波地处沿海,三江文化是城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积极打造“宁波”、“城市”、“国际化”三篇文章。校标颜色深蓝色体现了宁波沿海城市的地域特征,橙色象征活力、创新等。第八十九条学校校歌为《大学以城市命名》,由钱建隆作词,钱建隆、姜一民作曲。
-26-第九十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28日。第八章附则第九十一条本章程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第九十二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均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内容不一致的,应予以修改或废止。第九十三条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启动本章程的修订程序:(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终止等变化;(四)学校的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六)其他影响本章程运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章程的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27-第九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第九十五条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施行